为有效防止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康乐县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现就全县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县城区域内,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即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10月15日前,自行拆除完成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当实施提标改造或清洁能源改造;县城区域外不具备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一律使用清洁无烟煤炭,减少大气污染。
二、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燃煤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逾期未拆除完成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法违规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州、县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觉监督举报各类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环保局监察大队):0930—4427001
康乐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