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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清单销号情况公示

时间:2017-10-09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州整改办《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清单销号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情况

问题编号1:重发展、轻保护的问题在甘肃省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范围内依然不工程度存在。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位置,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完成情况:针对全县环境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牢固树立和践行“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绿色发展理念,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临夏州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总体安排部署,严格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县的16个问题,照单全收、全面整改、不留死角。认真制定下发了我县《整改方案》,细化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扎实推进全县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实行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整改任务不折不扣落实。

问题编号2: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危机感、紧迫感不强,没有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发展全局中去认识、考量和把握,责任意识不强,压力传导不够,导致在具体工作推进上存在不严不实问题。一些部门环境保护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较为突出。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整改目标: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得到全面落实,规划引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绿色发展的刚性约束不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评价更加科学,责任进一步靠实,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层层传导到位,各部门环保忧患意识、红线意识、责任意识明显增强。

完成情况: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县的16个问题,县上先后多次召开县委常委(扩大)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讨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落实生态文明政绩考核、终身责任追究、生态审计制度,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严格控制污染增量,全面抓好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障生态安全。同时,县纪委制定下发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及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调查问责工作方案》,对环保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开展调查核实和问责处理等相关工作。

问题编号3:环境保护工作推动落实不够到位

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整改目标:进一步强化问题导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完善推动环保目标责任和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严肃落实责任追究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到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到位。

完成情况:成立了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的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层层分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环保职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康乐县乡镇垃圾收集处置和县污水处理厂已实现第三方运营,效果良好。

问题编号4: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长期屡禁不止。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坚决杜绝涉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发生。坚决杜绝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违规审批、违法建设问题,依法取缔甘肃太子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莲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探矿权、采矿权,对已停止开采的矿山进行恢复治理工作;2017年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得到严格执行,杜绝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问题的发生。

完成情况: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甘办发电〔2017〕24号)要求,对县域内的自然保护区违规审批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排查检查,未发现有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强国土、林业、水务、住建等部门与太管局、莲管局的联系沟通,强化涉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继续加大检查和保护力度,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违法建设等现象发生。省林业厅、莲管局反馈问题整改详见《康乐县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台账》。

问题编号5:矿产资源违规开发造成生态破坏问题突出。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整改目标:取缔境内苏集河、洮河、胭脂河、三岔河等沿岸非法开采行为,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在生产非煤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非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完成情况:现已取缔境内沿苏集河、洮河、胭脂河、三岔河等沿岸非法采砂的36家砂场,对采挖的砂坑全部进行了回填恢复。

问题编号8: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5〕103号),但《甘肃省水污染防治2016年度工作方案》于当年11月才印发各地、各部门,才与各市州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责任单位:县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

整改目标:完成《康乐县2017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

完成情况:制定下发了《康乐县2017年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计划》,与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对全县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水质监测,未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和水质不达标情况。莲麓镇污水处理厂可研已通过州发改委专家评审,正在进行立项批复。

问题编号12:全省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城市生活污水直排问题突出,造成部分河流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县污水配套管网建设,规范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县城建成区污水管网覆盖率分别达到75%;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平均达到70%以上;已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出水设计标准达标排放;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75%。

完成情况:加强对县城污水厂运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污水厂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全县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强化管网巡查,对新修建的县城东滨河路、北滨河路、环城北路、惠民路等路段实施了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实施质量监督,确保新建管网达到质量要求。继续抓好旧城区污水管网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问题编号13: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陇南、临夏两市州以及皋兰、敦煌等30个县(市、区)尚无一例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执法案例。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完成情况: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持续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大环境违法查处和问责追责力度。要求环保部门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抓紧建立制定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处置会商制度等,分析研究解决环境执法难点问题,组织部署联动执法检查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加强环境监察力量,形成网格化监管,实现了对全县排污企业和环境卫生重点区域的不间断监管。

问题编号15:全省目前还有18个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未建成隔离防护设施;有47个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其中21个位于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隐患较大。目前全省共有7个市州未建成备用水源。

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整改目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完成情况: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的监管力度,定期抽查具体工作落实情况。县环保局委托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县城水源地一、二季度水质进行了监测,水质达标率100%,县水务局水质检测中心每月对全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化验,水质达标率100%。抓紧实施备用水源建设项目,鸣鹿水库工程完成投资7807.3万元(总投资14610万元),计划于2017年年底完工并试蓄水。

二、公示受理方式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县整改办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14日,共5天。

受理部门:康乐县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4426441

联系地址:康乐县人民政府统办楼3楼311室

康乐县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