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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17-07-20 来源: 浏览次数: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疯牛病、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等动物烈性传染病或人畜(禽)共患的烈性传染病。我国将此类疫病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类病起病急、传播速度快、发病和致死率高,严重威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为了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将其尽快地加以控制和扑灭,保障我县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四)《临夏回族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五)《临夏回族自治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应急指挥系统

县上成立“康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宣传、兽医、卫计、财政、发改、公安、工商、交通、文广、商务、林业、民政、农牧、食药监、质监、疾控中心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兽医局,负责日常工作。同时设疫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宣传信息组、督促检查组等5个工作组。

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一)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和全国、全省、全州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2、负责制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规划、办法和措施。

3、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4、配合国家指挥部、省指挥部和州指挥部扑灭一、二级疫情,指导扑灭县内发生的三、四级疫情。   

5、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的防控工作。

6、研究处理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疫情通报工作。

2、负责组织起草、修改和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有关规章、办法、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保密工作。

4、负责与卫生等部门以及重点地区之间的疫情沟通与协调工作。

5、负责组织培训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业师资队伍。

6、负责指挥部及其领导决定事项的落实。

7、负责指挥部的其它工作。

(三) 各组职责   

1、疫情处理组:由兽医、卫计、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制定。发生疫情时,提出预防、控制、扑灭的具体措施和建议。负责隔离封锁、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消毒灭源等疫情处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医疗救治组:由卫计和兽医部门组成。负责指导诊断、隔离、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一线工作人员的防护等工作;负责监测重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和感染人员的救治;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后勤保障组:由财政、发改、兽医等部门组成。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和应急物资储备资金;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4、宣传信息组:由宣传、文广、畜牧、卫计等部门组成。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州和县上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严格按有关规定搞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新闻报道;负责有关宣传资料的编印、发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5、督促检查组:由县委办、政府办和兽医、卫计部门组成。负责督促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兽医部门:负责确定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普查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分析评估疫情危害程度,对防控工作中的所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记录工作,对各乡(镇)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宣传部门:负责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宣传报道。

卫计部门:负责疫区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市场、酒店、宾馆肉类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应急储备金和应急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及时拨付到相关部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发改部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费及应急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协助强制扑杀、强制免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查处妨碍执行公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工商、商务部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关闭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协助搞好市场检疫,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做好动物收购和屠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农办:负责协调农口各部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交通部门:协助做好公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动物临时检疫消毒点工作,以及疫区封锁工作,确保防疫物资和人员的运输畅通。

林业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动物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药品的检查监督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疫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救助安排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动物疫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及毗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发生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的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 (Ⅱ级)动物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省内又有发生;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省内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州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县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县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 一般(Ⅳ)动物疫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疫情在县内1个乡镇)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县内1个乡镇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县兽医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县兽医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并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经核查初步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迅速报告州指挥部办公室(州农牧局)。

五、疫情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 县兽医部门经实地调查,初步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向州指挥部办公室(州农牧局)报告,请求州兽医局派出专家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 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按有关处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化验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由县指挥部上报州指挥部。

(三) 重大动物疫情由县指挥部上报州指挥部,州指挥部上报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公布;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四) 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时,按上述程序,由县卫计部门逐级上报。

六、启动预案

根据专家现场临床诊断、实验室化验结果为阳性、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对疫点实行封锁,怀疑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对密切接触人员实行隔离。经省指挥部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的,发生三、四级疫情时,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七、基本原则

(一) 坚持依靠科学、依靠法制、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 坚持“早、快、严"的原则。

(三)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 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五) 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   

八、控制措施

(一) 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要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散养的,将发病动物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3、受威胁区:受威胁区是指距疫区周边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 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患病动物、同群动物和所有的易感动物,并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活动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养殖场门口消毒池长度在3米以上,每天消毒一次,一周后两天消毒一次;

4、对直接接触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医学观察。

(四) 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动物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

3、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入疫区;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活动场地及出入疫区的人员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或州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 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相关疫病防控技术规范规定时间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的,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并报州指挥部同意后,由县畜牧(兽医)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 处理记录

县兽医局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 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各项防疫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县兽医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九、保障措施

(一) 物资保障

在兽医和卫计部门建立县物资储备库,为防止大面积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储备库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1、县级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眼罩、口罩、防护服)等。具体为:应急灯40支、5毫升一次性注射器20000具、20毫升金属注射器100具,注射针头5000盒、药棉500包、碘酒200公斤、冷藏包50个、器械消毒盒10个;烧碱200公斤、消毒剂1000公斤、电动喷雾器15台、喷灯2个、扑杀器2套、一次性防护服1000套、手套2000双、口罩3000只、护目眼镜600副、长筒胶靴300双、应急手电50把、编织袋2000条、防护用品消毒室及设施1套(房屋20平方米、紫外线消毒灯1套、高温消毒机1台、洗衣机1台、洗衣粉、毛巾等)。

2、各乡(镇)根据各自实际,储备必需的防护用品、消毒设备及其他物品等。

(二) 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由国家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等资金由中央、省、州和县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三) 人员保障   

1、县兽医局设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诊断专家组,组建县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预备队,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现场应急诊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协助指导乡(镇)的防控工作。

2、各乡(镇)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预备队。应急处置预备队按照县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预备队要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检疫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要依法协助执行公务。  

3、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四)建立疫情通报制度和疫情测报制度

县指挥部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各有关部门将掌握的疫情信息及时汇报县指挥部。发生疫情时,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疫情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畜牧部门应建立健全疫情测报体系,及时准确做好疫情预警分析和风险评估。

十、其他事项

(一) 各乡(镇)按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或修订)本辖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

(二) 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严格执行。   

(三)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 疫情处理的相关技术规范参照农业部制定的有关重大动物疫病处置技术规程执行。

十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兽医局组织修订、完善和更新。

十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十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